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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资源保护措施

发布时间:2021-09-08  |  点击率:

《中华人名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八条规定,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:

  (一)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,鼓励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,扩大森林覆盖面积;

  (二)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,对集体和个人造林、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长期贷款;

  (三)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,鼓励开发、利用木材代用品;

  (四)征收育林费,专门用于造林育林;

  (五)煤炭、造纸等部门,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,专门用于营造坑木、造纸等用材林;

  (六)建立林业基金制度。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,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、林木的营造、抚育、保护和管理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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